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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证劵杠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学前教育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青海、江苏、上海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院校和学前儿童家长等方面的意见;还就草案有关问题与教育部、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单位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2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制定学前教育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建议在草案中予以贯彻和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保障机制;降低家庭保育教育成本。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施学前教育应当把保护学前儿童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食品安全的监管;强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管理和巡逻防控工作。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促进学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应当鼓励开发和推广符合学前儿童需求的作品、产品和研究成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推广学前教育、儿童发展、特殊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学前儿童健康成长的图书、玩具、音乐作品、音像制品等。
四、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规范涉及学前儿童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保护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幼儿园等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提供、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学前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学前儿童的新闻报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
五、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地方提出,教职工是实施学前教育的重要力量,其言行举止对学前儿童具有直接影响,幼儿园应当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重视教职工身心健康。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幼儿园应当关注教职工的身体、心理状况。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性质和用途的法律责任。有的部门和地方提出,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违反规划建设、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建议草案与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移交配套幼儿园,或者改变配套幼儿园土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二周岁以上三周岁以下的儿童,提供托育服务。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为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合理利用幼儿园资源,增加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婴幼儿家庭送托需求,解决托育难的问题,建议扩大幼儿园托班招收儿童的范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二周岁以上”。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0月11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教育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幼儿园、专家学者、学前儿童家长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立足我国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对依法实施学前教育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谋划设计,规定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举措,有利于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有的意见已经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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