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配资十倍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有哪些重点亮点︱法经兵言

发布日期:2024-08-01 12:10    点击次数:146

5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称“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对于预防和制止网络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发布的背景与意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当前数字经济发展如火如荼,但网络空间中的不正当竞争现象逐渐频发。确保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不仅是激发互联网经营主体经济活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强大动力。

第一,因应网络不正当竞争日益复杂化,顺应《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趋势。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正在进一步完善,此次修订重点在于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其中就包括对于网络竞争行为规定的细化规范。《规定》的发布紧密配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趋势,根据网络竞争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更为具体和精细的分类提炼梳理,明确认定标准。从而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加强了对各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第二,强化平台企业责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大型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乃至社会各方面都具有显著影响。不容忽视的是平台企业具有“经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属性,在数据优势、技术手段、平台规则等多重优势加持下,大型数字平台的市场力量经过循环反馈回路不断提升,容易形成市场支配地位,继而实施“自我优待”、强制“二选一”等行为,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规定》强化了平台企业责任,同时,督促平台企业对平台内经营者加强规范管理,及时预防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平台内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权益。通过明确规定对平台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平台经营者更好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为平台经济相关主体提供更加规范健康持续的市场环境。

第三,《规定》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数字经济正在加速发展,网络竞争的广度与深度不断拓展,互联网企业竞争行为数量日益增多、类型逐渐多元、形式也变得更加隐蔽。种种限制其他经营者市场准入或制约竞争正常经营的行为,将妨碍经济运行效率提升,制约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竞争,制约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规定》对于破除平台经济领域隐形壁垒与不公平竞争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基础上能够有效促进数据等新型要素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了制度保障和发展环境。

总体来看,《规定》是引导各类经营主体有序竞争、创新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了更加具体的市场竞争行为指引,从而以科学高效的竞争监管执法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科学规制和有力保护促进质优要素向新质生产力发展,以监管促发展。

《规定》的重点与亮点

《规定》的发布凸显立法设计与执法实践的深度融合与互动反馈,从而精准服务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护和数字经济发展大局。通过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细化规定,能够更好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不同规模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交易,更有效地应对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格局,促进各类企业协同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一,《规定》坚持实践导向,全面审视并规范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是回应社会热点,着力消除监管盲区,对刷单、好评返现等互联网环境下所诞生的新型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有力的规制,规范互联网营销行为;二是细化了互联网竞争行为,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专条”的三种子类型,即流量劫持、不当干扰和恶意不兼容,并详细规定其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三是对其他利用数据手段或平台规则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规定》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兴热点问题进行了细致分类和提炼梳理,还特别关注了利用技术手段进行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监管部门针对网络领域竞争监管的现实适应性和未来预见性。通过明确界定和严格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清晰的行为准则,有助于减少市场失序失范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利益,更是激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而非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第二,《规定》注重规制效果,实现多元主体参与。首先,《规定》明确了平台经营者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方面的责任,将平台纳入互联网竞争行为的监管和管理之中,有效缓解行政执法的压力,并且有利于提前防范和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平台上的蔓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设立专家观察员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增强监督力度,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同时,专家观察员制度的建立还有助于促进法律实施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执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

第三,《规定》实现多法协同治理。《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下,有效衔接电子商务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实现了有机衔接和互为支撑。《规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框架,明确了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和行为范围,为有效打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有力的法律保障。《反垄断法》作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等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为《规定》中关于防止平台滥用数据优势等行为提供了参考和支持。《电子商务法》对于涉及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着具体的法律规定,为《规定》平台交易相关内容提供处理规范。

《规定》在明确法律责任方面的举措,强化了竞争法与电子商务法等法律体系内部的协同效应,体现了法律内部协调一致性和互补性。“组合拳”策略避免了法律冲突,确保了在网络经济领域的监管完整性,提高了法律执行系统性和效率。具体化的责任设定,使得监管措施更为明确、可操作,有利于提升监管的实际效果。促使网络经营者更加重视合规经营,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在源头上减少市场扭曲,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规定》在具体实施中的注意点

第一,应明确《规定》实施的具体定位。

《规定》是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施行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而非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之外或之上的另行规定。基于此,在理解和适用《规定》时必须遵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来看,大致分为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利用技术的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前者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线上化或者网络化,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规制理念、思路及方法应有所区别。由此,在《规定》的具体实施中也应该区分两类行为,即便都发生在网络领域,其规制理念、思路及方法也应有不同。

对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网络化呈现还是应保持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性构件的判断,对于竞争关系、竞争行为及效果的识别等要素,只有对于利用技术手段的网络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才有予以注重事前预防性规制的必要。换言之,不能因为当前网络成为日常生产生活的背景,基于网络泛在的事实,而超限监管,对监管本身也要时刻保持规制的必要。

第二,应注意《规定》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及《电子商务》相关条款的补充、优化及完善的逻辑顺序,恪守法定性优先的原则,做好《规定》的规范化实施。

首先,法定性优先原则强调任何法律制定与实施都必须在既定法律体系内进行,不得超越或违背上位法的精神和具体规定。这意味着《规定》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保持一致,特别是针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的专门条款,是作为其下位的细化规定,作为相关补充而非替代,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和谐与连贯性。《规定》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优化,使之更适应网络环境的特殊性,譬如,对违法行为的识别更加精准、处罚更加合理。

其次,《规定》实施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尊重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尤其是尊重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已经判决生效的司法判决,确保《规定》的解释和适用与既决案件的裁判要旨相协调,避免法律适用不一致,维护法律实施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有效回应市场主体经营者在具体经营活动中的信赖利益需求。在实施中体现规范性、适度性,确保监管既能有效规制不正当竞争,又能促进数字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鉴于当前经济环境下互联网平台经济的敏感性和复杂性,《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更加注重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避免过度干预市场而导致相关市场经济非正常波动。

做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结合,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促进对相关企业竞争合规,提升市场主体自我规范能力,通过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双重机制,共同维护健康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对此,更加建议通过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柔性监管措施,如行政指导、竞争建议、风险预警等措施,树牢以良法促善治,以监管促发展,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系统观念,实现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高质量发展。

(陈兵系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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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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